一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包括几种
夫妻财产分割原则:遵循公平正义,双方平等处置分配;保护未成年和女性权益,考虑抚育需求和妇女权益;过错方少分,如重婚、家暴;顾及生产效益和便利生活,使财产更好服务生产经营和生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二、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房产证
特定情况下,夫妻共同财产证书可被诉讼查封。若夫妻一方有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中有共同财产份额,共同财产可能被临检。但查封处置会充分考虑配偶合法权益,这是保护家庭利益、维护社会公正的要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条
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。
采取前款措施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。
三、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身亡怎么继承,费用谁出
夫妻一方去世,先划分共同财产,一半给另一方,剩余作遗产。遗产按法定继承由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均等分割,有有效遗嘱则遵遗嘱。继承会产生费用,通常由继承人协商负担比例,协商不成按继承份额分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首先是平等原则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配权;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,在分配时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需求以及女方的合法权益;还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,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明显过错,如重婚、家暴等,在分配财产时会适当少分;最后是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原则,保障财产分配后的使用能更有利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。